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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回歸後,在我國主權之下,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建立了新的憲制秩序。這種憲制秩序是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澄清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必將極大地促進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有人開始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香港回歸後,有人乾脆把基本法稱為“憲法”,並逐漸地在法庭上、在基本法書籍中,大量地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然而,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地方行政區域是不能有自己的憲法的;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不存在根據憲法制定“憲法”的法律邏輯。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不可能只是為了表述方便,而是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這當中,多少看出了把香港視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要糾正這種傾向,必須明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基本法不能取代憲法,只是按照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其必然的邏輯就是要放在憲法規定的框架內來理解。我們可以看到,在把基本法稱為香港的“憲法”之後,現在香港社會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釋基本法,可以參照國際公約、外國法學專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非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這種脫離我國憲法對基本法規定所作的演繹,不可避免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的確,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可作參考,但這是以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定的憲制基礎為前提的參考,沒有這個前提,這種參考就變成了“依照”,用外國的經來解中國的法律,沒有這個前提,“一國”就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了,“一國兩制”必然發生質的改變。這是絕不容許的!因此,這種只講基本法不講憲法的傾向必須糾正。只有將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放在憲法框架內來理解和執行,才能確保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中央領導人發表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講話,都十分強調“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強調講“兩制”,必須同時講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但香港確有一些人對此的認識是不到位的,也確有人想把香港往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路上引。要糾正這種傾向,同樣必須講憲法,講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在香港樹立維護憲法、遵守憲法的觀念。因為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憲法規定的,香港可以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也是憲法規定的,從遵守憲法出發,內地各地方有憲法義務維護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香港也有憲法義務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
  白皮書關於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論述雖然只有短短的一段話,但每句話都是具有很強針對性的,可以說,從法律角度抓住了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模糊認識的關鍵。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是實現香港良好管治、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在這個問題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更容不得各自表述。
(原標題: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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