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不能沒有理想性 (台灣時報 社論 2012.4.15)證所稅不能沒有理想性│財政部提出的證所稅版本只是半吊子改革,只為平息民怨,談不上租稅公平。 財政部在周四晚間終於提出了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版本:個人部分採取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每一申報戶全年淨賺三百萬元新台幣者就必須課稅,稅率百分之二十。法人部分則以最低稅負制稅率課徵,稅率由現行百分烤肉之十調高為百分之十二,但境外法人不課徵。這項決定出來之後,國內輿論立即沸沸揚揚,贊成反對都有。但對於財政部快刀斬亂麻的明快作風,則是以掌聲居多,認為是對二十餘年來不敢觸碰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重大突破! 由於針對個人的部分只會涉及大約百分之一的股市投資人,又有大量(三百萬元)的門檻,會產生大量的人頭交易和逃漏,不可能達成「有所得就課澎湖民宿稅」的賦稅基本原則,因此這項決策為了獲得立法院和財團的支持,妥協的成分太多,改革的內涵有限,既不能達成「公平正義」的效果,又產生重複課稅(證交稅加上證所稅)的扭曲,實在不值得肯定! 我們預期會有好幾種版本送到立法院,包括理想色彩稍高的「曾巨威版本」。曾版的內涵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因為他要求家戶薪資等總所得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必須面膜將證券所得併入年度總所得,再按照所得稅累進稅率去申報百分之五到四十不等的所得稅,而不是分離課徵百分之二十的單一稅率。此外,曾版也要求對年度證券交易額達到五千萬元以上的低所得家戶(總所得低於五十萬元),因為交易頻繁也必須將交易所得併入總所得課徵所得稅! 我們認為曾版的方案稍微理想,但還是有重大瑕疵:為何家戶總所得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居酒屋才要課稅?按照「所得稅」的基本精神,應該是「有所得就應該課稅」,那麼不管家戶總所得是多少,難道不是應該將證券交易產生的淨所得全部納入課稅所得來依照所得稅法繳交累進稅率嗎?為何要附從於財政部,非得要有一個高額的門檻才開始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呢?一種可能的理由是:證券交易在交易時已經課徵了證券交易稅,因此就免除低額證券交易所得的部房屋貸款分。但這種作法是不合理的,依照稅負不宜重複課徵的基本原則,既然財政部對於證券交易要課徵所得稅,就應該同時廢除證券交易稅才對。當然,證券交易稅一年平均約為九百億到一千億元,政府不太可能放棄它,因此,這次的資本利得稅改革其實只是半吊子改革,目的是要消弭民眾對於「所得分配不公」、「富人享高所得卻不課稅」的反彈而已,並不是要追求「租ARMANI稅正義」或「租稅公平」! 西方先進國家對於證券交易所得當然是納入總所得來課徵累進的所得稅,其稅率自然家家不同,這也是曾版較為可取之處。但是先進國家不會弄個高額的門檻,讓證券交易所得不到這個門檻的家戶就不用繳交證所稅,這在邏輯上完全不通,只是為了縮小「打擊面」,減少來自財團富人們的反對,增加方案通過的機會而已。然而,如何處理這辦公室出租個部份正好可以顯示這項方案到底具有多少的理想性,執政黨和政府是否在追求真正的改革,或只是在應付民眾的不滿,而顯然我們的政府不是在追求真正的改革!我們的總統空有執政黨「黨主席」的名號,但卻沒有為真正改革所需的方案背書、尋求「黨員同志」支持的勇氣,因此會讓政府提出這種讓人洩氣,真是個「四不像」的東西,然後還振振有詞地「自我感覺良關鍵字廣告好」!這個政府從執政以來,真正做過有魄力的事情,就只有「油電雙漲」這件事,來得又急又猛、說漲就漲。但真正需要魄力來說服國會議員、讓小民心服口服的證所稅改革,立刻顯現出和財團、富人站在一邊,只對百分之一的炒手下手,而且開了一道寬門讓他們從容閃過,卻又捨不得放棄大額不應該繼續課徵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我們不得不說,我們對於這次財政西服部的證所稅改革完全失望-這是一個沒有理想、沒有魄力、見錢眼開的政府!馬總統如果還想要有「歷史定位」,請重新規劃證所稅改革,並沾鍋下海去推動其立法,否則其歷史定位大概就是沒有理想性、屈服於富人財團的偽君子集團領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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